市站近期对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的检测编号存在漏编号、跳编号、重复编号的现象,甚至一个检测编号出现了多个不同的检测报告,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唯一性。为了落实晋建建字48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现就检测编号提出几点要求: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常规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检测编号按要求进行统一编号。 2、检测编号将由检测类型、年份、单位工程编号、检测编号四个部分组成。 如:常-2009-001-00001 第一部分为检测类型,如:常 —— “常规检测”缩写,见 —— “30%见证取样检测”缩写; 第二部分为年份,如:2009; 第三部分为单位工程编号,如:001; 第四部分为检测编号,如:00001。 3、对于不属于单位工程合同或委托中的其它零星材料的检测,按“常-2009-000-00001” 进行编号。 4、收样台帐、委托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编号应一致,并和见证取样单一起存档。 5、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检测编号仍按上一年度的编号继续顺延(年份不变)。 6、本通知从下发之日执行,望各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凡新开工程的检测试验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检测编号;正在进行检测的工程,各检测机构仍按照原来的检测编号进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