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质字〔2013〕25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云顶集团3118集团: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8日
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最大限度减小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大力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进出道路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
二、阶段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文明施工有关要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2013年,特级、一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二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合格”。启动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二)2014年,二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率达到30%以上。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三)2015年,二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率达到50%以上,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50%以上。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四)2016年,二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率达到80%以上,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合格”。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五)2017年,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达到“优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以上。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范围内的扬尘,重点是土方开挖回填、基坑井点降水、物料流转堆放、现场搅拌、垃圾清运等作业环节。
四、措施标准
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建设单位保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控、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深入推进。重点落实好以下措施:
(一)建设单位
1.把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做为签订承发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扬尘整治责任。
2.为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拨付,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3.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效减少扬尘污染。
(二)施工单位
1.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场所和周边环境的清洁。
2.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敞开式作业。
3.对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加工区、生活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4.施工现的水泥、沙子、石子、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分类整齐存放,并设置材料标识牌,产生扬尘的要蓬盖。
5.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风速四级及以上天气或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其他易产生扬尘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6.基坑井点降水要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随意排放。
7.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进行产生泥浆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9.全面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搅拌机的,要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
10.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
11.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
12.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设、围挡、垃圾等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三)监理单位
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扬尘污染施工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
1.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2.把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体系,对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限制承接新的项目。
3.把施工扬尘治理情况列为标准化工地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创建标准化工地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4.把扬尘治理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1月10日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深刻领会标准化工作精神,认真掌握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开展宣传发动。
(二)启动阶段(2013年11月11日—11月30日):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要对照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和分析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三)推进阶段(2013年12月1日起):所在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标准,认真整改不足,规范管理行为,细化过程控制,建立“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所有新申请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工作。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对施工现场扬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管。
六、有关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整治活动作为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抓落实、见成效。
(一)加强领导。各市都要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认真筹划,广泛发动,确保把综合整治活动覆盖到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二)落实责任。企业是扬尘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综合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整治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扬尘问题,要做到信息互通,与资质管理、投标资格、考评达标等事项挂钩,运用综合手段共同推动综合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四)严格奖惩。对各地综合整治情况及时检查、定期通报、加强考核。通过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该曝光的曝光、该停工的停工,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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